第三十一屆大數盃壘球
一、報名對象:
全國各大專院校(純粹、應用、商用)數學系之學生及教職員均可參加。比賽期間選手均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證,以備查驗,未帶證件者,無法參加比賽。
比賽開始前,每位選手須完成檢錄,比賽開始後未完成檢錄者,當場次無法參賽。
休學或退學者,皆不得參加本次比賽。
二、競賽辦法:
一、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,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時,不得
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
二、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否則所有賽程及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。
三、比賽中判為『自動棄權』之球隊,強制沒收後面所有賽程,被判『奪權』比賽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面賽程。該場並以十比零計分。
四、比賽採七局限制,滿四局相差十分(含)以上,滿五局七分(含)以上則提前結束比賽。
五、比賽之時間限制:初賽每場五十分鐘,複賽每場六十分鐘,二好三壞球制。屆時若仍未賽完,則以屆滿時間這局為最後一局(時間屆滿前大會及裁判不負通告之責任及義務),若是上半局打完,下半局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,或三出局前分數超過對方,則判獲勝且比賽結束。
六、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『攻守名單』,並於秩序冊中所排定之比賽時間的前十分鐘前提交大會。
七、所有場內球員應攜帶學生證備查。
八、不得有未列於秩序冊之球員欄中球員上場比賽,若經對方抗議成立,則被判為『奪權比賽』。
九、所有先發球員之資格問題(含跨隊、冒名頂替),於雙方列隊時接受身份之核對。替補球員上場後,得隨時接受查核身份。
十、背號筆誤,只要球員當場提出身分證明:
(一)經裁判證實確為該球員無誤,則通知記錄組更正背號後繼續比賽。
(二)倘若該球員無法提出身分證明,則裁判應即判定該錯誤隊伍為比賽『失格』、『奪權比賽』。
十一、球員服裝之規定:
(一)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,球衣上應有號碼
(二)經理、教練、壘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,方得上場執行職務。
十二、擊球員不可甩棒,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(含)以後,將被判逐出場。若裁判視為有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,可直接宣告出場。
十三、除正常暫停外,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組計時,在恢復比賽時立即通知記錄組及雙方球隊。
十四、本次比賽使用安全頭盔制:
(一)比賽球隊應自行準備安全頭盔。
(二)擊球員未戴安全頭盔進入擊球區準備擊球,投手投出球後,擊球員被判出局。
(三)擊球員或跑壘員因違反規則,球員判其出局且不受舉發時機之限制(但需該球員在場上),其他攻守仍屬有效。
(四)擊跑員或跑壘員,跑壘中故意拋掉頭盔時,將判其出局。
十五、全壘打支數不限。
十六、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,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。
十七、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2007-2009年慢速壘球規則為準。
十八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。
十九、MIKEN系列球棒全禁用,使用球棒必須通過ASA2008認證,先前通過ASA認證卻之後被補禁之球棒無法使用,球棒問題可參考禁棒名單。
二十、比賽用球:華櫻SB700
二十一、第二天賽程於第一天初賽後抽籤決定,先打完隊伍先抽
獎勵:
第一名:獎盃一座
第二名:獎盃一座
第三名:獎盃一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