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一屆大數盃桌球賽制
一、報名對象:
中華民國各大專院校(純粹/應用/商數)數學系學生及教職員。
二、競賽辦法:
(一)比賽賽制:
- 參賽資格:
(1) 各系限報兩隊,個人賽每隊最多報4男、4女。球員每人限報一隊。
(2) 比賽期間參賽選手均需攜帶學生證或教職員証以備查驗。(學生証須有該學期註冊章)
- 競賽制度:
(1) 團體賽:
(i)採取五點三勝制(男單、混雙、女單、男雙、男單),單雙不得兼點。
(ii)每點比賽均為五局三勝制,每局11分。
(iii)比賽進行賽制以各校報名隊伍多寡訂定(擇日公告通知)
(iv)女生可以打男單但至多一點且不讓分。
(v)分組循環賽,五點打完,為避免互咬情形,採計算積分至一方得三
點為止,分出勝負後的比賽不計算積分。
(2) 個人賽:
男女均採雙敗淘汰制,未滿十人不舉辦。若報名人數過多,大會因時間考量,賽程方面會有所變動,再另行通知。
- 種子隊之分配:以第三十屆台大大數盃桌球賽為準,各組優勝前1至4名列為種子。
(二)比賽用球:Nittaku三星比賽用球。(橘色)
(三)比賽規則:
- 計分方法:先得11分者為勝,雙方Deuce時,一方需超過對手2分才算取勝。
- 無遮擋發球:發球者必須在檯面的端線或在端線的延長線後方,把球放在不拿球拍的空掌心上,並在與檯面同高度的水平面上,以「垂直或近乎垂直」且「不使球本身旋轉」的向上空拋起,球擊出後先接觸發球者的檯面,然後越過網子碰到對方的球檯面。
若是雙打,發出的球必須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或中央線上,越過網子後落入接球方的右半區或中央線上。 - 互換發球:每局發球方發滿2分後,接球方換為發球方。如果雙方Deuce,每得1分均應輪換發球,直到終局。第一局先發球的球員,次局應為先接球的球員,如此每局輪換接發球直到終局。若應互換發球而未互換時,一旦發現應立即交換,已得分數無效。
- 違反正規發球法:
(1) 作發球動作時候,球掉下來。
(2) 違反正規擊球。
(3) 比賽時,選手、球拍、衣服,碰到網子或網架或對方的檯面。
(4) 比賽時移動球檯。
(5) 沒有使用球拍來發球或反擊。
- 阻擋:當對方擊球後,球正朝著比賽檯面方向移動,在尚未觸及本方檯區,亦未越其端線前,若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時,稱為「阻擋」。
- 警告:在一場雙打比賽中,裁判員對其中一名球員的發球合法性有懷疑,作出警告後,若該隊球員任何一人在同一場比賽的發球合法性再受到懷疑,裁判員毋須警告,應判對方得分。
- 暫停:在團體賽或單項賽事中,雙方球員在一場比賽中均可享有一分鐘的暫停時間,暫停可以由球員本人、指定教練或團體賽的隊長/教練提出。
(1) 在團體賽的每一個別場次,雙方均可要求一次暫停。
(2) 球員/教練/隊長可於一個回合結束時清晰叫「暫停」,並同時以「T」字手號表示,裁判員收到有關訊息,將示意一分鐘的暫停。
(3) 在暫停期間,若球員接受場外指導或歇息,必須將球拍放在球檯上。
(4) 局與局之間的一分鐘休息仍保持不變。
- 間歇:每局比賽中,每得6分後,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,有短暫的時間擦汗。
- 輪換發球法:
(1) 如果一局比賽進行到10分鐘仍未結束,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,可實行輪換發球法。
(2) 輪換發球法一經實行,該場比賽剩餘的各局都必須實行輪換發球法。
- 互換方位:
(1) 每局終了,雙方應互換方位。
(2) 在決勝局比賽中,任一方先得5分後,雙方互換方位。
(3) 若應交換場地而未交換時,一旦發現應立即交換,已得分數有效。
(四)比賽細則:
- 棄賽:
(1)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,並於賽前二十分鐘項大會領取出賽名單。填妥後於賽前十分鐘提交大會,大會不再另行通知。未依規定提交出賽名單者以棄賽論,如比賽時間有更動,以大會報告為準。
(2) 選手必須準時出賽,超過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視同棄賽。
(3) 運動員凡因傷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比賽者按該場比賽棄權論。
- 輪空:團體賽各隊出賽名單不得輪空,否則輪空點以後均已敗點論。
(1) 兩隊尚未分出勝負之前,出賽單各點若有選手缺席視同空點(輪空)。
(2) 空點一經判定不論該場比賽勝負如何,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。其比數之計算為3:0。
(3) 出賽選手不足可申報大會並告知對手,後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,中間不得輪空,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獲勝。
(4) 因考慮數學系女生不足,若臨場發生某隊伍女生無法出賽,可在經對方同意之後,將女生點後移。此點依照「比賽細則2-(3)」處理。
(5) 空點判定後,僅該場判為負場,比賽成績已予保留,並不取消之後賽程。
- 為保持賽程順利進行,大會有權更動比賽順序或拆點比賽。
團體獎勵: 第一名 獎盃一座
第二名 獎盃一座
第三名 獎盃一座
第四名 獎盃一座
男單 女單
個人獎勵:第一名 獎盃一座, 一千五百元 八百元
第二名 獎盃一座, 一千元 六百元
第三名 獎盃一座, 七百元 五百元
第四名 獎盃一座, 三百元 ───